政策指引
解读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法剑指违法成本
时间: 2008-02-29 11:00:22 |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全国地表水中度污染!松花江、黄河、淮河中度污染!辽河、海河重度污染!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监测断面依然为劣五类水质,失去了生态功能。我国水体污染的形势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

“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说。

2月28日,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获得通过,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最后一部法律。新法剑指水污染治理的顽疾——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修改的关键词。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多半是地方政府决定的。”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

对此,新法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同时规定,国家施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新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松花江污染和太湖蓝藻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至今让人无法忘记。“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专家表示。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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