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基本情况介绍
时间: 2007-08-29 | 文章来源: 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基本情况介绍

宁波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2年年底挂牌设立,2003年第一个工作日投入试运行。在市委市政府关心重视及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中心紧紧围绕“职责明确、管理有效、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监督到位、服务优良”的建设目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截至2006年8月,中心累计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含重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各类进场交易事项4285宗,交易总额达690.56亿元,通过招标等交易形式节约项目资金45.52亿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亩均213.98万元以上;统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5653期;统一安排组织预备会、开标评标会等相关会议6314场次;为30616家次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了相关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成效初步凸现。

一、功能定位

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各类交易活动,并为交易各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和实施对应监督的统一交易平台。主要职能是:按市场机制依法办理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市科技园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采购;进口机电设备采购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等竞标交易业务。  

二、运作机制

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制度。

1、统一进场。即与招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类招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的行业监管、行政监督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发布;相关收费在大厅指定窗口统一结算;评标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

2、办管分离。即监管职能和市场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办理机构分设。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办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任何活动。

3、规则主导。即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4、全程监管。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交易过程各环节实施对应监督;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三、管理体制

中心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督机构业务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检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场所管理和秩序维护等相对独立,互为衔接的分层管理体制。

根据招投标业务运作需要,指导协调机构、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进驻中心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派员常驻中心对招投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协调。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业监督机构派员常驻中心,对本行业招标投标业务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市监察、工商、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不定期地进中心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设立窗口形式,依法办理招标、拍卖等竞标交易业务的相关手续。

——招标代理、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自愿原则在中心设立联络窗口,依法开展相关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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