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时间: 2007-08-29 | 文章来源: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从1998 年底开始起步。1999年1月25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成立,隶属省财政厅。2000年9月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更名为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直事业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同时成立了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直机关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2003年4月两个中心合并,重新组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机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副厅级规格,人员编制40人,隶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受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建以来,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坚持起点公平、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制衡监督的原则,努力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做好采购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自1999年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到2005年底,共完成采购金额210731万元,按预算价格计算,节省资金18934 万元,平均节支率为8.2%。

一、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置于直接、有效的监督之下。一是建立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2004年5月,与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监察室聘请了66位同志作为监督员,每个采购项目都聘请监督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截止2005年底,已累计聘请纪检监察监督员896人次,对824个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了监督。二是建立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2005年6月和10月,聘请了20位省人大代表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员,较大规模的采购项目聘请省人大代表或者省政协委员与纪检监察监督员共同对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截止2005年底,共聘请省人大代表27人次和省政协委员18人次对48个较大项目进行了监督。三是接受供应商监督的制度。对于招标采购的项目,在预中标结果形成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采购中心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再订立采购合同;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成交结果评定后由谈判(询价)小组当场向供应商公布并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直接接受供应商的监督。

二、建立内部工作职责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工作人员职责实行“七个分离”:中心领导与评标决策过程分离;编制招标文件人员与组织评标人员相互分离;发售招标文件人员与经办采购业务人员分离;抽取评标专家人员与组织评标人员分离;采购中心与评标委员会分离;经办采购业务人员与合同审核人员分离;采购中心与履约验收工作分离。

三、不断提高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坚持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原则,严格实行“六个公开”制度:一是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二是采购项目的详细需求、资格条件、采购预算等信息全面公开;三是评标方法和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过程全程录像;四是公开开标唱标;五是采购结果当场向供应商宣布,并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六是公开采购结果的同时公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监督人员名单。

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研究制订并不断修改完善了货物采购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程序等18个文件范本和格式,不断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招标评标组织工作;二是编制了不同类型项目的评标办法参考范本,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标办法聘请专家论证,不断提高评标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三是对于评标结果受到质疑的项目,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

五、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班子建设方面,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每周召开主任碰头会,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四项能力:提高完善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的能力、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总结提高的能力。2005年参加全国政府采购知识竞赛取得第四名获得三等奖。

六、坚持法律至上、制度优先,认真搞好廉政建设。通过构建内外监督制衡机制,靠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工的行为。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经常进行党性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要求党员干部遵章守纪,修身律己,培养敬业、务实、廉洁、高效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内强素质,外树形像,增强清廉采购、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投资中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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